联邦律师直击杭州闹市飙车案庭审
--被害人律师请求从重处罚肇事者
文/闵明律师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第133条及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称:被告人于
法庭调查后进行了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及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还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可认定“交通肇事罪”,然而,被告人价值非法改装车辆,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对其从重处罚。
控辩双方及诉讼代理人还围绕着车辆有无非法改装、当时有无相互追赶及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等展开辩论。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则日宣判。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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