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闹市飙车案跟进-律师请求从重处罚肇事者

联邦律师直击杭州闹市飙车案庭审

--被害人律师请求从重处罚肇事者

 

文/闵明律师

 

715,曾在全国产生强烈社会反响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下午2时结束。被害人亲属、生前同事、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各界人士60余人旁听了庭审。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第133条及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称:被告人于200957晚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从杭州市机场路出发前往西城广场看电影,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互相追赶。当行至文二西路时,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事发路段限速为50公里/小时,被告人事发时车速为84.1-101.2公里/小时,对事故负全责。

法庭调查后进行了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及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还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可认定“交通肇事罪”,然而,被告人价值非法改装车辆,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对其从重处罚。

控辩双方及诉讼代理人还围绕着车辆有无非法改装、当时有无相互追赶及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等展开辩论。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则日宣判。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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