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法调整之下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法院同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行政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并不是以诉讼行为与诉讼行为产生的后果为内容,而是以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诉讼义务的承担者,也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法院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三)行政诉讼的其它参与人
    包括证人、鉴定人、勘察人和翻译人员等。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2、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3、其它行政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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