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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车不要票,索赔将无依据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08-08-11] [文字大小: ]

坐公车不要票,索赔将无依据,律师:车票不仅是乘车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受伤后进行索赔的初步证据。

  乘公交车时未索要车票,58岁的刘女士在摔伤左手后无法索赔。8月4日上午,太原市民刘女士找到本报,希望通过自己的教训,给那些对索要车票持无所谓态度的乘客以提醒和警示。

  车票具有维权功效
  “我当时以为车票就是报销用的,所以没有拿。”刘女士称,2005年11月,她在省城广场附近乘公交车回家,由于司机突然紧急刹车,致使她跌倒摔伤,造成左手拇指挫伤。“当时不是很严重,司机陪我去医院简单看了一下。”刘女士说,大概一个月后,她发现外伤虽然好了,但左手却不能拿重物了。

  为此,刘女士向太原市公交公司提出索赔,但因无法提供车票及其他证明,赔偿之事办得并不顺利。无奈之下,刘女士将太原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但终因无法提供车票,缺少能证明是在乘车时受伤的有利证据而败诉。“早知道车票这么重要,我就拿上一张了。”刘女士无奈地摇摇头,捏了捏受伤的左手拇指说。

  车票含有多重法律关系

   律师认为,乘客忽略索要公交车票,其实就是忽略了自己的乘车凭证,同时也舍弃了一份安全保障。乘客上车购票,就表明已经与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从此条规定不难看出,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便意味着合同成立。因此车票也就成为旅客同承运人建立运输关系的凭据,旅客凭票乘车,承运人凭票载运。

  一旦出现消费者在乘车时受伤的情况,乘客可依据手中的票据来证明自己是在所乘载的车上受到了伤害。因此,车票不仅是乘车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受伤后进行索赔的初步证据。“如果当初刘女士上车后能向司机索要车票,便不会出现如今索赔难的情况。”“从车票与乘客的法律关系上看,主要有合约证明、付款证明和强制保险凭证3个方面的意。”张律师认为,发生车祸或意外时,有损失的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要正当赔偿,虽然车票不是惟一的证明,但没有车票的乘客在举证上会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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