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醉酒坠崖,同桌酒友是否应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醉酒坠崖,同桌酒友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共同饮酒后一人意外死亡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该案最终以同饮者自愿补偿死者家属6万元结案。
2006年9月17日17时许,陈某约宋某、李某及另外两人到泰山天烛峰景区一家饭店喝酒,李某乘坐宋某的车到达饭店,19时许5人开始入席吃饭。20时许,李某离开饭店,其余4人没有 予以理会。第二天,李某被人发现死于天烛峰一道山沟里,尸检报告显示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酒状态,系高空坠落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法院以陈某等4人未尽到合理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助义务为由,陈某等4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4人不服,提起上诉,称4人与李某共同饮酒和李某坠崖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李某系中午饮酒后晚上继续饮酒,且中途不辞而别,因此死亡结果应自行承担。
泰安中院审理时,认为陈某等4人对李某虽不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之义务,但具有询问、护送等注意义务,因此,陈某等4人应对李某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经法院耐心调解,陈某等4人与李某的家属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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