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律师解析许霆案
联邦律师解析许霆案,许霆案22日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站在审判庭,许霆一遍遍地说“我错了”,更数度哽咽…… 经过漫长的法庭审理,合议庭当庭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就此,许霆仍将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昨日庭上,一改重审一审开庭时的“保管说”等豪言壮语,白净的许霆沉默了不少。他似乎有很多话,却无从说出口,他说:“我上诉只是为了能再和大家说说心里话。”随之,对于辩护人的“循循善诱”他一概不配合地说“不记得”“不清楚”,甚至连审判长提醒他自我辩护,他也只是说:“我不想为自己辩护。尽管我不知道自己出了什么错,该负什么责任,但我不该拿、不该跑,我错了,我应该负起责任来。”整个庭审过程中,许霆一直佝偻着身体看着进行辩论的辩护人,脸上满是茫然。面对辩护人不遗余力的辩护,许霆显然不领情,他认真地反省:“这里最特殊的就是钱,我没经过物质的诱惑,无论司法机关怎么惩罚我,我都相信会是合情合理的,我都会信服。”
庭审最后,许霆的陈述格外简单:“现在我只想早点判了,早点服刑,早点减刑,早点回家。”听到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后,在法警的押送下,面无表情的许霆头也不回地走出了审判法庭。
昨日庭审中,坐在旁听席中间的许彩亮显得格外低调,剪了小寸头、满眼通红的许彩亮的身体佝偻了不少,甚至很多常与之打交道的媒体记者都没有认出他来。庭审结束后,在等待合议庭评议的休息时间,记者找到许彩亮。对于儿子在庭上的“诚恳”表现,许彩亮显然很不满意,他说:“能有啥感觉,不就是你们说的缺心眼?我看这小子缺的还不止一点……”就连自己亲自换上的两名辩护律师,许彩亮也觉得不太满意。
那么会还款吗?许彩亮一脸茫然地说:“儿子没放出来怎么还啊?还给谁啊?”想了想,许彩亮又正色告诉记者,钱是许霆拿的,应该由许霆来承担责任,他并没有义务替许霆还。他还表示,虽然许霆拿了17万多元,但自己真正花的只有2.5万元,别的不是丢了就是被骗了,所以他要还也只是还那被儿子花掉的2.5万元。许彩亮透露,钱早就拿来了,都是跟别人借的,现在正和法院商量,看怎么尽快还过去。
许霆真的是知错了吗?该案案发至终审判决,许霆的态度发生了几次大的转折:一开始的无罪辩护——判处无期徒刑——得到公众同情——重审时理直气壮的“保管说”——舆论的指责——终审认错。从这一过程不难看出,许霆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社会舆论在该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如果不是该案一审判决后引起的社会效应,许应该已经被判无期徒刑了——原审法院的判决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之前的一起同类案件的当事人,至今还在服刑。而从其在法庭上的“我不想为自己辩护。尽管我不知道自己出了什么错,该负什么责任……”这一说法来看,显然他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或者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许是在他的“保管说”受到舆论指责后,他还想通过这一次的表现来挽回原本已经失去的“挺许派”的支持,再一次利用公众的力量减轻其惩罚。而至于非法所得173826元,到判决时许霆仍未归还。本来与本案无关的许父却似乎成了归还非法所得的义务人。
许霆一案有其特殊性: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滞后,17万在今时今日的广州也许算不上数额巨大;网络使得信息迅速传播,给了公众舆论发挥最大作用的平台。然而面对最终的判决结果,我们不得不思考另一些问题:
社会舆论在司法过程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在本案中,公众的力量似乎发挥了过大的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从人治到法治,是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我国属于大陆法律,也就是“法典法”,案件的审判都是以成文的法律为准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更是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规定,不适用类推原则。量刑的种类、幅度、从轻、减轻刑罚的酌情考虑情节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但法律本身有其滞后性,当法律滞后于现实,是否又要回到人治?在判例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情况下,能否作到公正公平?
如何界定17万元数额是不是特别巨大?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广州,17万元也许不是特别巨大,但是在内地的很多农村,17万元也许是一家人数十年的收入,能说不是一笔巨款吗?刑法是全国的刑法,不是广州市的。在民事案件里,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导致的赔偿结果是有差别的,难道在刑事案件中城里人盗窃和农村人盗窃也要区别对待?
许霆到判决时仍然没有归还非法所得,甚至没有要归还的表示,从种种迹象来看,这笔钱似乎是在其父手中,而许父也没有归还的意思。那许父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共同犯罪?经济犯罪的量刑中,是否积极退赃也应该是要考虑的情节,拒不退赃的情况下是可以从重处罚的,5年量刑太轻。这个社会效应是负面的,如果盗窃17万元(甚至是金融机构)进去5年了事(可能还不用5年,许说他要争取减刑早点出来的),是否会引发一些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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