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查假打假维权 >> 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相关法律

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相关法律

[来源:原创] [作者:联邦商务调查] [日期:08-04-06] [文字大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分析说明]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推动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罪与非罪的界限为:
(1)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 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

 

 


相关文章

评论

发表评论
关于联邦 | 广告服务 | 服务条款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免责申明
深圳网安 金盾 工商 深圳市联邦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联邦商务调查网:www.fi007.com 联邦民事侦探网:www.LB007.com 总部地址:深圳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群星广场C座25楼
24小时服务电话:+86-0755-88834110(60线)  重大案件委托:0755-83762968 013798355118
惠州联邦:惠州市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B座7楼 电话:4007-116-701 15875252218
香港:0852-35889007 广州:15818508264 东莞:13713968648 美国 日本 台湾 英国 新加坡 奥大利亚 泰国...
QQ:441544077 邮箱:bde007@126.com CopyRight 1997-2007 联邦网站内容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粤ICP备05045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