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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婚姻律师:离婚赔偿的法律条文
上传日期:2007-10-22 9:08:31 来源:联邦侦探社 本页浏览量:100

离婚赔偿

  虽然离婚赔偿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常见,但联邦调查黄律师认为有必要提请离婚当事人注意相关的离婚法律条文,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掌握主动权。
(一)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以夫妻名义则构成第1项所说的"重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限额。但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参考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离婚赔偿的诉讼主体及时效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 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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