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首页 | 私家侦探 | 关于我们 | 联邦收费 | 成功案例 | 私人侦探 | 侦探培训 | 加盟联邦 | 公司招聘

首页 >> 联邦打假维权 >> 联邦打假维权、侵权(商标专利)教你几招!

联邦打假维权、侵权(商标专利)教你几招!
上传日期:2007-11-26 14:15:40 来源:联邦侦探社 本页浏览量:100

具联邦打假维权、商标侵权(商标专利):可以说,产生商标侵权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的根源,也有现实的基础,既有主观的意识,也有客观的因素,它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一)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和管理水平。战争上有一个规律:最有效的防御就是进攻。这句话运用到企业商标权管理上也很恰当。近2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部分企业的商标意识都有明显的提高,但企业在扩大注册商标数量的同时,商标管理水平和商标保护意识却没有相应提高,对如何处理好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广告宣传、商品名称等关系方面缺少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甚至一些企业盲目追求注册商标数量,不重视注册商标的质量,对其注册商标缺乏系统管理和统筹运用,无形中给企图商标侵权行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一些企业打假维权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也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商标专利需要。

  (二)“借光”意识和“搭便车”心理。从众心理是中国传统心理文化特点之一,这种心理运用到商业活动领域,从积极方面来说可以促进生产者和经营者从善如流,从消极方面来说则可能产生两种不正常心理趋向,一是“借光”意识,二是“搭便车”心理,其表现是投机取巧、损人利己,混淆你我、混水摸鱼;其后果是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和信誉,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和消费理念。

  3、现有知识产权注册体系和制度。商标、专利、版权、药品名称、商号、域名等虽然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但其又分别属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范畴,其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注册体系和制度对本范畴知识产权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由于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必要的互补和及时的救济,注册主管部门之间在日常沟通上也不充分和及时,这就为权利冲突埋下了隐患,也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空间。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社会经济状况看,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知识产权法》,以填补现有法律空白,加强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的互补和协调。

  4、现有管理体制的空间差。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集注册和管理于一体,各个主管部门除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对其所管辖领域进行注册登记外,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律是管理的依据,注册是管理的基础,而现有法律法规和注册体制状况决定了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和不足,首先表现为各个管理部门执法力度相距甚远,有的部门执法角度偏差较大;其次是各个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缺乏必要的衔接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再次是侧重“部门法”,侧轻“非部门法”。另外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仅承担繁琐的日常管理任务,而且还要处理大量的商标侵权等案件,而司法机关由于其复杂的程序、较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专业人员的短缺和机构设置的不到位,因此权利人愿意选择效率较高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

  5、相临区域的法律法规真空。虽然港、澳、台与大陆毗邻,而且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但是由于特区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受内地法律制约,一些侵权行为者利用国内执法机关无法对大陆以外地区尤其是香港等地公司进行处罚的特点,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其侵权行为,第一步是到香港等地注册用于规避内地法律法规的公司,这些公司名称的商号一般都是国外或内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第二步是组织一些侵权参与者在内地各省市注册多家公司,第三步是香港公司与内地这些侵权参与公司签定授权委托加工或代理销售产品的协议。这些协议涉及的商品一般是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香港公司的商号,一旦这些侵权企业和侵权商品被查处,参与侵权企业就会利用签定的协议和委托书,将侵权责任转移到香港公司来承担。

  6、商标法律法规与执法环境。第一个问题是现有商标权法律法规的不足。首先是归责原则不统一,按照民法理论,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过错”,现有《商标法》对生产者或使用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认定采取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行为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明知或应知”是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侵权假冒商标商品行为是不仅仍然占多数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次是针对侵权行为的“责令封存”调查手段,再次是针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手段,即“责令停止销售”和“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标识”。很明显,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在不统一以及力度太弱的弊端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需要,亟待完善和修改。据悉,立法部门也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在即将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中,关于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定将会有明显的变动。第二个问题是执法环境问题。现有涉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法规除了《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还有《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等,可以说针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一应俱全,法律保护机关既有行政执法部门,又有司法执法部门,仅行政执法部门就有工商、质量监督及海关等部门。但是由于商标同质量管理、专利管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打私等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需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有效移送制度,确保整个社会执法体制顺畅。事实上,目前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衔接还不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也没有建立快速、灵活、全面的配合体制。

  7、地方利益和群体利益。社会是在不断竞争中发展,社会利益是在社会不断发展中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利益分配群体不断进行整合,既有从上而下的层级利益,也有方方面面的部门利益。于是产生了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保护本地方、本部门的合法的和正当的利益,而且也可能保护本地方本部门不正当的和非法的利益。从70年代底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到21世纪初,这种现象持续不减,如果说有所变化也只不过是由一个地区转移到了另一个地区、一个部门转移到了另一个部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各种非法行径包括商标侵权行为的保护伞,是阻碍经济健康发展和压制公平竞争的黑手。追根究源,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本质实际上就是利己主义,即片面追求个人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忽视国家的、大局的和长远的利益。

  8、消费者权利意识和商标意识。二十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品牌意识大大提高了,但是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品牌意识提高了并不意味着商标意识和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也提高了。如果说品牌意识是初级阶段,那么商标意识和权利意识则是较高阶段。“知假买假”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支持消费者这种消费意识至少基于以下两点:其一是名牌效应和虚荣心理,一些消费者常有这种心态,名牌是展示给别人看的,谁会细究真假呢;其二是“假而不劣”,大家都知道,许多假冒侵权产品仅就其质量来说并不劣,假而不劣,虽假但有名气,价钱又便宜,何乐而不为;其三是常变常新的消费心态。现代社会,产品更新换代日新月异,一些消费者为满足其常变常新的心态,故对即使质劣但价格低廉的商品趋之若骛。

  9、经济关系中履约不当。利用合同或者违背合同进行的商标侵权不胜枚举,此处罗列几种情形。情形之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然而在一些定牌加工活动中,有的承揽方未经委托人许可,将委托加工产品多余部分或者质量较差部分拿出去销售,甚至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擅自将委托加工的商品出售给第三人。情形之二:在定牌加工活动中,一些委托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为达到其盗用别人品牌的目的,往往通过一层或多层转手的方式,让承揽方在委托加工的产品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一旦某一环节被发现,就用上一层委托加工协议企图掩饰其违法行为;情形之三:许可使用产生的商标侵权。许可合同期满后,原被许可人继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或者被许可人扩大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范围或商品范围,或者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情形之四:转让产生的商标侵权。一种情况是申请转让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局核准,受让人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另一种情况是申请转让的注册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原转让人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四、商标侵权的对策

  解决当前的商标侵权问题,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和管理等层面,也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效率,增大处罚力度。改革开放20年是我国立法工作步入正轨、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规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时期,但是应当看到,由于历史的积淀太多,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还不够完善,立法效率仍然较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为改变这一现状,应加快实现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进程,在立法程序上理顺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进一步增大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扩大公民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的参与度,同时,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对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严惩日益高科技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二)追究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首先,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是现阶段具有我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制,由于行政保护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因此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但随着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商标法律的接轨以及社会商标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保护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因此要求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增强行政执法部门队伍总体素质、提高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充实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人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其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对于案件移送,虽然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实施起来仍不够顺畅,影响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有:1、案件的定性标准不统一;2、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不一致;3、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片面追求办案数量;4、个别司法机关的消极司法行为。实践证明,加大执法力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极其有效的措施,因此,当前既需要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更需要确保移送渠道畅通。再次,有学者认为,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损害赔偿,这一见解不无道理。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赔偿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这实际是关于执法部门解决民事问题的规定,从实践看,这一规定既增加了执法部门的负担,又不利于有效解决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已经不适合形势的需要。应对方法之一是可以将此规定在《商标法》修改中删去;或者如果确实考虑国情,可以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假冒伪劣”这一说法,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含义模糊、界限不明确的概念。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包括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即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几种情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假冒”和“伪劣”往往是很难截然分开,有三种情形:1、有些产品只是“假冒”,并不“伪劣”;2、有些产品是“伪劣”的但不是“假冒”的;3有些产品既是假冒的同时也是伪劣的,那么这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何种法律、由哪一个部门来处理呢?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只要是生产假冒产品和销售明知是假冒产品的,而不考虑其产品的伪劣,即属于上述第1、3种情形的,工商部门都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上述第2、3种情形的制售伪劣产品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很显然,对于第1种情形,如果是质量监督部门发现的案子,应当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对于第2种情形的,工商部门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移交。对于第3种情形,由于双方都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执法机关容易在侵权认定和处理发生责任竞合,对于此类案件,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和沟通制度,以更有力、更及时打击违法行为。

  (四)加强“知假买假”的引导以及保护消费者的举报权:商标专用权保护与消费者的关系。发生商标侵权,受害者无疑首先是商标权利人,其次才是产品的终端用户—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一定是受害者吗?其实未必,一方面,消费者如果因为商标意识淡薄、鉴别能力差而购买了侵权假冒商品,那么其当然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如果明知该商品是侵权假冒却因其价格低廉而购买,那么消费者有责任吗?从目前法律规定看,消费者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至多其只有道义上的责任。这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能否得以改变,我想似乎不是不可能,但是其操作难度可想而知。日前,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判处一名购买假文凭者有期徒刑6个月,就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再次,普通消费者发现侵权假冒商品有没有举报的义务和获得奖励的权利,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普通消费者举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重在鼓励而不是约束。另外,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一旦实施举报行为并查证属实能否必然获得奖励、如何确定奖励额度,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许多执法部门已经付诸实践,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相关规章制定的调研工作,我们期待类似规章的出台,并相信这一规章的实施,不仅将促动全社会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也将会促进立法部门在修订有关法律时会针对普通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给予更多、更慎重的思考。

  (五)强化区域的、国际的商标专利保护:处理好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标保护关系。世界已经进入了日益成熟的信息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及区域性经济文化的广泛合作和交流正在向纵深发展,但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因此我们应当看到,经济现象的摩擦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商标,虽然是现代社会的微观经济元素,但它引发的往往是宏观经济现象,甚至影响到国际关系和地区关系。加强商标国际保护是一百多年来世界各国孜孜以求的目标,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商标国际保护尤其具有现实而迫切的意义。商标国际保护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因此加强商标国际保护的实质是加强国家间在商标注册和商标权保护方面的协调和合作,包括立法的、司法的以及行政管理的层面。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网络商标保护问题。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网络对人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的发展前景也是难以预料和想象的。网络商标侵权具有的前文所述的几个特点,对于开展网络商标国际保护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面对网络商标保护,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络技术已经处于比较前沿的位置,而且网络商标保护研究工作和国际社会开展研究水平比较接近而且同步发展。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国际社会还有一定差距,其立法精神尚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网络商标保护,而且,传统经济在融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六)加强对商标注册、使用和权利的维护:商标权利人与注册商标的关系。首先商标注册人要树立立体保护观念,即增加和扩大商标权利保护范围以及与商标权利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其次是规范科学、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再次是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横向联合与纵向沟通;最后是处理好商标维权与舆论宣传的关系。

深圳联邦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商务调查

联邦联系方式more

常见问题FAQmore

联邦新闻more

关于联邦 | 广告服务 |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免责申明

深圳市联邦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网 址:www.fi007.com 总部地址:深圳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群星广场C座25楼 24小时服务电话:+86-0755-88834110(60线)
联邦国际私人侦探网(www.007wh.com) 电话:0755-88854007 香港:00852-35889007 广州:13713968648 东莞:13662219780
邮箱:bde007@126.com CopyRight 1997-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粤ICP备05045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