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调查 >> 调查报告: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
调查报告: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 |
上传日期:2007-6-8 17:37:10 来源:联邦侦探社 本页浏览量:212 |
靠着“拾到钱包后平分钱财”的老套骗术,福清三骗子骗得一路人的银行借记卡,并在套取密码后提走卡里的钱。上周,福清市法院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他们9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06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廖某某伙同谭某某、田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经策划后,驾驶两辆车到福清市宏路镇高速路口。谭某某和田某某瞄上路过的中年男子高某某。谭某某故意丢下一个钱包,田某某在高某某面前捡起钱包,假装要与其分钱。谭某某又给彭某某发信号,要他把车子开来。 田某某将受害人高某某骗上车后,谭某某回头假装找钱包,并拦车问高某某有没有捡到钱包。高某某回答说没有。谭某某要他和田某某将钱包拿出来检查,借机骗走高某某身上15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借记卡。 当车开到车站时,谭某某说“没事了”,叫高某某下车。之后,彭某某到银行取走借记卡内的9500元。 今年3月30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廖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掉包”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及同案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采取种种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秘密窃取财物创造条件,并没有使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出,最后仍是以窃取手段取得财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因此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采用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这两罪的基本特征。依刑法理论,应择一重罪判处。但是,按《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一律按盗窃罪判处。这是刑法典的特殊规定,法院最终只能应以盗窃罪判决。 |
联邦联系方式more
- 联邦调查咨询电话:0755-83765007
- 24小时客户服务:0755-88834110
- 香港业务咨询:00852-35889007
- 律师在线:441544077 (QQ)

